一、仲裁前调解
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,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、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,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。我国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: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,可以先行调解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,仲裁庭应当调解。调解不成的,应当及时作出裁决。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,仲裁庭对案件作出仲裁前,如果双方同意调解的,可以进行调解,达成协议的签订调解书。
二、仲裁前调解有什么作用
1、调解程序简易、争议调解环境和人员当事人熟悉亲切,有利于争议的及时合理解决;2、调解方式和缓,易于化解双方争议;
3、调解能够让争议双方当事人继续维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,有利于企业降低争议处理的成本和受到动行政部门处罚的机率,维持发展良好的员工关系,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形象;
4、增长员工的法制观念,便于企业对员工的现代化规范管理,提高企业整体运行成本。
三、仲裁调解相关规定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,可以先行调解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,仲裁庭应当调解。调解不成的,应当及时作出裁决。
调解达成协议的,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。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。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,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,送达双方当事人。
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,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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